胡文江与李学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胡文江。
被告李学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文江诉被告李学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文江于2015年3月16日以与被告李学庆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文江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他人权益,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文江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2元,依法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胡文江承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红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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