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0:37
原告洪某某, 1974年3月16日出生,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被告郭某某, 1970年5月8日出生,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某于2014年3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洪某某自愿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 家 友 

二○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乐乐(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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