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0:37
原告陈某某,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被告文某某,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为了子女健康成长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向志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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