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孝泽诉被告罗仁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0:38
原告罗孝泽,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罗孝友,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陈先权,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罗仁俊,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徐成江,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孝泽诉被告罗仁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孝泽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孝泽以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孝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交纳30元,由原告罗孝泽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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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徐 明   

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杨波(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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