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0:38
原告余某某,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被告刘某某,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某某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向志成

二0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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