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某某。
被告文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以为子女考虑,搞好家庭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
审判员 任 富 春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家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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