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0:41
原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先权,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以无法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

审判员  徐 明

二O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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