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0:41
原告杨某某。

被告申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以被告外出无法联系,待被告回来后再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员  穆进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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