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务川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徐前适用特殊案件案由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务川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朱克治,该社理事长。
被申请人徐前,贵州省人。
本院在审查申请人务川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徐前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务川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务川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申请人主动偿还借款相应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务川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申请。
审判员 陈国亮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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