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0:41
原告吴某某,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被告谢某某,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 正 权 

二○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骆小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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