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吴某某,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被告谢某某,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 正 权
二○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骆小峰(代)
")被告谢某某,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 正 权
二○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骆小峰(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