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某某,贵州省人。
被告田某某,贵州省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21日以为了子女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洪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