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0:41
原告刘某某,贵州省人。

被告田某某,贵州省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21日以为了子女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洪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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