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遵义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雷兴洪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遵义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宗贵,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强。系该公司涪洋旧房改造工程项目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成绍军。
被告雷兴洪。
委托代理人刘流,贵州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雷兴洪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施工人已将架设在涪洋旧房改造工程二楼与三楼间的钢管及其他障碍物排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交纳60元,由原告遵义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徐 明
二O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王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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