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诺诉被告高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诺,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陈新军,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系原告陈诺之父。
委托代理人徐成江,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高峰,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支公司。住址:务川自治县都濡镇西大街2号。
负责人:张明忠,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诺诉被告高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诺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原告陈诺以待治疗终结后再向法院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交纳400元,由原告陈诺承担。
审判员 徐 明
二O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杨波(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