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顺强诉被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黄都镇中心完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0:41
原告刘顺强,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

被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黄都镇中心完小,住址:务川自治县黄都镇黄都村。

法定代表人杨超,系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徐刚,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陈龙,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顺强诉被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黄都镇中心完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 原告刘顺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顺强以愿意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并继续履行合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顺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交纳70元,由原告刘顺强承担。

审判员  徐 明   

二O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杨波(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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