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某某。
被告易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无法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并考虑到离婚后对孩子健康成长不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王某某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徐 明
二O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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