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
被告邹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穆 进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廖欢欢
")被告邹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穆 进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廖欢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