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茂霞诉被告申静、申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马茂霞,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
被告申静,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
被告申红梅,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茂霞诉被告申静、申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茂霞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茂霞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茂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马茂霞承担。
审 判 长 杨 永
人民陪审员 胡 洁
人民陪审员 卢婵容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钱 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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