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茂霞诉被告申静、申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0:43
原告马茂霞,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

被告申静,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

被告申红梅,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茂霞诉被告申静、申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茂霞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茂霞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茂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马茂霞承担。

审 判 长  杨 永

人民陪审员  胡 洁

人民陪审员  卢婵容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钱 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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