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9-01 00:43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曾用名王某甲乙),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委托代理人朱天艳。

委托代理人包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委托代理人张应恒,金沙县沙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4)黔金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天艳、包欣,被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应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张某某一审诉称:原告与被告未达法定婚龄于1998年按农村风俗结婚,于1999年6 月23日生育长女王某甲乙,于1999年4月17日补办《结婚证》。由于原告生育女孩,被告及家人对原告另眼相看,被告经常辱骂原告,还多次提刀威胁叫原告收起衣服走人。双方实在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于2011年6月20日在金沙民政局办理了《离婚证》离婚。后来因原告无房居住,原告母亲欧某某出钱给原告于2011年9月9日购买乔国玉、赵昌丽、向东房屋一栋居住。此房经修补后于2011年12月2日出卖给郑德泽、潘科先夫妇。原告又将卖房款于2012年1月3日购买张崇素位于沙土镇千九年华商住楼(三楼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房)一套及室内的50寸彩电一台、麻将机一台、电脑一台、电炉一个、沙发一套、冰箱一个等室内家电用具。房屋买得后,被告请亲友劝说要求复婚,原告考虑到为了孩子成长,同意了被告的复婚要求,双方于2012年10月31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复婚后,被告花言巧语地骗原告,将买房后剩下的几万元钱买了辆小车,被告则开起小车到处玩。后因家庭发生矛盾,被告带起一个女的外出了,原告一气之下才将车子卖了,将钱交了房屋按揭款。被告于2013年5月20日与王平在后山乡喝酒骑车在文家田坝翻车导致被告重伤,后到遵义抢救开支人民币4000元左右,到重症室住院到2013年6月25日出院。开支治疗费人民币62364.7元和其他开支人民币8000元,共计开支人民币75000元左右,除去被告母亲及亲友和女儿所拿的钱外,另外还向宋文应借款人民币40000元。被告身体恢复后,双方为一些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导致原告不能回家,被告则多次打电话威胁原告,并发短信给孩子侮辱原告。独自卖掉家中电器等。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王泽玥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付生活费人民币600元,教育及医疗费按实际支出承担一半;被告无条件搬出原告房屋,并返还原告的家电用具等;被告治病所欠债务人民币40000元由被告清偿。

原审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后,于1998年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1999年4月17日补办《结婚证》,1999年6月23日生育长女王某甲乙,夫妻关系一般。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于2011年9月7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证》离婚,后经亲友劝说,双方又于2012年10月31日办理《结婚证》复婚。后因被告王波乘坐他人摩托车被摔伤住院等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4年元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来法院,要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王某甲离婚;婚生女王某甲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付生活费人民币600元,教育及医疗费按实际支出承担一半;被告无条件搬出原告房屋,并返还原告的家电用具等;被告治病所欠债务人民币40000元由被告清偿。法院受理后,被告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另查明:原告于2012年1月3日购买的位于沙土镇千九年华商住楼(三楼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房)一套,系其婚姻未存续期间购买,系原告张某某的婚前财产。

原判认为:原、被告于2011年离婚后又于2012年复婚,婚姻的缔结本因慎重考虑,但原、被告的草率离婚与复婚导致复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时隔复婚1年多,原告又请求离婚。从原、被告的草率离婚到复婚,双方对婚姻的随意性、感情基础的不牢固,导致了双方并未真正建立夫妻感情,现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残疾并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抚养子女有困难,为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原告提出婚生女王某甲乙由原告抚养的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之规定,且符合子女自身意愿,予以支持,但被告方因发生交通事故,身体尚未恢复,自身生活尚有一定困难,故暂时不承担对婚生女王泽玥的抚养费用。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搬出原告所属房屋的请求,因该房屋系原告的婚前财产,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负担人民币40000元债务的请求,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债务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告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故不予支持。被告提出要求原告对其尽扶养义务的抗辩理由,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不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二、婚生女王某甲乙由原告张某某监护抚养;被告王某甲暂不承担对婚生女王某甲乙的抚养费用;三、原告张某某的婚前财产:位于沙土镇千九年华商住楼的房屋一套,归张某某所有;四、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宣判后,上诉人王某甲不服原判,上诉称:1、原判草率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破裂错误,其与被上诉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现在其身体受伤系残疾人,不同意离婚;2、原判将双方现有住房认定为被上诉人婚前财产错误,请求二审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张某某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现居住的房屋系其婚前财产,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位于沙土镇千九年华商住楼一套系被上诉人张某某婚前财产不当,经查,此房屋的房产证所有人为张某某某。原判查明的其他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可以判决离婚。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可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作为界限。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意见》专门作了明确规定。而结合到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自由恋爱于1998年未办理结婚手续同居生活,1999年4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并于当年6月生育长女王某甲乙,双方虽然在2011年9月协议离婚,但仅隔一年又复婚,可见双方有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且在复婚后上诉人因车祸导致身体残疾,双方虽然有打架吵闹行为,但并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意见》规定中夫妻感情破裂的情节,故原判仅以双方离婚和复婚的随意性而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感情破裂,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不当,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以纠正。综上,上诉人之上诉请求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4)黔金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

二、不准予上诉人王某甲和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舒平

审判员  张琼

审判员  张伟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代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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