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刘云鸿诉被起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0:46
起诉人刘云鸿,男,1953年3月27日出生。

2015年3月31日,本院收到刘云鸿的起诉状,刘云鸿起诉称,我子刘力死亡后由于没有找到银行储蓄卡,因此我用电话挂失,后发现了储蓄卡及刘力身份证,因此我去农业银行要求取消挂失,农业银行没有取消挂失。银行的行为,违反了《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5599服务平台取消口头挂失,正常运转。

经审查,本院认为:2014年9月16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刘云鸿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刘云鸿在该案中起诉称,其子刘力死亡后,刘云鸿将刘力的农业银行储蓄卡口头挂失,后发现了刘力的储蓄卡及身份证,农业银行拒绝取消挂失,刘云鸿起诉要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支行取消挂失,正常运转。2014年10月24日,本院以(2014)务民初字第1035号判决驳回了刘云鸿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起诉人刘云鸿请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5599服务平台取消口头挂失,正常运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第二款“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刘云鸿现在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本院(2014)务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结果,实质上构成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刘云鸿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晏贞武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陈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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