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照云、卢林全与张忠菊、蒙文勇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蒙照云。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卢林全。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有春。系蒙照云、卢林全之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潘军,贵州靖毕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蒙照云、卢林全之委托代理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忠菊。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蒙文勇,男。
再审申请人蒙照云、卢林全与再审被申请人张忠菊、蒙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由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纳民初字第581号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蒙照云、卢林全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经本院审委会讨论认为,蒙照云、卢林全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林
审 判 员 赵 娟
代理审判员 刘光全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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