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0:47
原告田某某,贵州省人。

委托代理人申健,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邹某某,贵州省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邹孝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以“起诉时邹某某不知去向,法院公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后,被告邹某某主动与其进行了联系,现自愿撤回起诉,待年底后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赵正权

人民陪审员  邹启尧

人民陪审员  陈庆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廖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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