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田某某,贵州省人。
委托代理人申健,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邹某某,贵州省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邹孝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以“起诉时邹某某不知去向,法院公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后,被告邹某某主动与其进行了联系,现自愿撤回起诉,待年底后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赵正权
人民陪审员 邹启尧
人民陪审员 陈庆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廖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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