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夏某某,贵州省人。
被告余某某,贵州省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以证据准备不充分,亲戚劝说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夏某某承担。
审判员 陈水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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