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某诉被告邓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0:50
原告向某某,贵州省人。

被告邓某某,贵州省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诉被告邓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以被告外出务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张羽静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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