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洪星诉被告王正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谢洪星,贵州省人。
委托代理人申健。
被告王正富,贵州省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洪星诉被告王正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洪星以“被告王正富已支付所欠工程款”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洪星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洪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谢洪星承担。
审判员 江 南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廖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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