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开义与常东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0:53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常开义,男, 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常东,男, 汉族,

再审申请人常开义因与被申请人常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民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复查,在审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林

审 判 员  赵 娟

代理审判员  刘光全

二0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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