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昌学与蔡定宣、蔡云、蔡军、蔡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蔡昌学,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蔡定宣,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蔡云,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蔡军,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蔡静,男
再审申请人蔡昌学因与被申请人蔡定宣、蔡云、蔡军、蔡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黔毕中民终字第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蔡昌学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华业
审 判 员 陈 林
代理审判员 刘光全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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