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0:54
原告谢某某,贵州省人。

被告邹某某,贵州省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4月24日以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杨永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钱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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