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羽金诉被告杨荣、姚治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0:59
原告张羽金,贵州省人。

被告杨荣,贵州省人。

被告姚治亮,贵州省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羽金诉被告杨荣、姚治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羽金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羽金以已与二被告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羽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羽金承担。

审判员  陈水波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张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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