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遵义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骆德军、付福奎、田文强、王坪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0:59
原告遵义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宗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春乾,贵州省人。该公司红丝街道建设项目负责人。

被告骆德军,贵州省人。

被告付福奎(已故),贵州省人。

被告田文强,贵州省人。

被告王坪,贵州省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骆德军、付福奎、田文强、王坪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遵义市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永

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钱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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