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某某。
被告徐某某。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杨某某送达了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杨某某接到该通知书后,未按照通知书要求于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既未按通知要求的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交减、免、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关于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交纳诉讼费用的规定,原告因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为此,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穆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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