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1:00
原告杨某某。

被告徐某某。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杨某某送达了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杨某某接到该通知书后,未按照通知书要求于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既未按通知要求的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交减、免、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关于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交纳诉讼费用的规定,原告因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为此,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穆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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