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建军诉被告李楹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建军。
被告李楹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军诉被告李楹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军于2015年4月1日以“李楹强外出打工,等李楹强回来后再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建军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建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建军承担。
审判员 赵正权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廖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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