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海兰诉被告邹松、第三人伍大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1:00
原告田海兰。

被告邹松。

委托代理人申海松,贵州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伍大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海兰诉被告邹松、第三人伍大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海兰于2015年4月16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海兰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海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6元,由原告田海兰承担。

审判员  杨永

二0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钱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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