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1:00
原告文某某。

被告吴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于2014年3月20日以“为了让孩子安心读书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文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 家 友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乐乐(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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