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冉某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1:00
原告冉某某。

被告田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某以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愿意与被告田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冉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冉某某承担。

审判员  穆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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