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吴某某。
被告李某某。
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并同时向其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吴某某在七日内未按规定到指定银行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条、原告吴某某因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为此,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申茂林离婚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正权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廖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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