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宗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宗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武金,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邹育贝,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徐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宗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以已与被告徐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宗某某承担。
审判员 穆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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