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新强诉被告申学明重庆豪梓运输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新强。
被告申学明。
被告重庆豪梓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有玲,该公司经理。
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负责人李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新强诉被告申学明重庆豪梓运输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新强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新强以被告申学明下落不明,待其出现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新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新强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玲玲
二0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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