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xx诉被告袁xx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被告袁某某。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袁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刘元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被告袁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2011年在上海打工时认识并同居。2012年1月生育一子现已四岁,孩子出生后,被告对其不管不问,并经常打骂原告。2014年原告父亲将孩子带回原告老家抚养。被告自孩子出生后从未支付孩子的生活、入托等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吴某某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每月1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为养育孩子已花费的各项费用6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吴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袁某某辩称,原被告双方是一个村的村民,在上海打工相识,原被告在恋爱期间,就同原告父母在一起生活,在2012年1月生育一子。孩子出生后,原被告双方及原告父母继续生活在一起,原被告共同抚养孩子。2014年3月,原告父亲将孩子带回老家抚养,被告一无所知,并多次用手机联系原告,原告不接,致使被告无法抚养孩子。综上,被告诉称无事实依据。同时认为,钱是要出的,但是出多也不知道,而且不清楚孩子的户口是怎么上的。
被告袁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结合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是同村村民,双方于2011年在上海打工认识并同居,于2012年2月1日生育一子袁x,2013年6月,原、被告分开生活,非婚生子袁x由原告抚养,2014年4月4日,原告与袁x一起回到户籍地生活至今,被告未支付抚养费。2015年9月7日,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每月1000元并支付为养育孩子已花费的各项费用60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的规定,被告袁某某有抚养教育袁x的义务,袁x享有向被告袁某某主张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但该权利应当由袁x主张,原告吴某某可以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与主张权利,而不能以原告吴某某的名义主张抚养费,故原告吴某某要求被告袁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为养育孩子已花费的各项费用60000元的诉讼请求,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承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力生活为止”的规定,本案原、被告同居后生育了子女,就应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被告自与原告于2013年6月分开生活后,没有尽到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应当承担抚养子女的费用,虽然原告不能举证证明抚养袁x已经花费的具体金额,但袁x成长需要花费抚养费客观存在,本院酌定按照城镇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6月分开生活后,原告与袁x一直在上海生活至2014年4月4日,故该期间袁x的抚养费应当按照2013年度上海城镇人均消费性支出28155元/年及2014年度上海城镇人均消费性支出30520元/年计算,该期间袁x的抚养费为24053.75元((28155元/12个月×7个月)+(30520元/12个月×3个月)),被告应当承担的抚养费为12026.88元。2014年4月4日至2015年9月7日,原告与袁x一直在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下溪乡桂花村上羊侗组生活,该期间的费用应当按照2014年度贵州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970.25元/年计算,该期间袁x的抚养费为8457.85元(5970.25/12个月×17个月),被告应承担的抚养费为4228.93元。因在2013年6月至2015年9月7日袁x一直由原告抚养,并已花费抚养费,故被告袁某某应当支付原告该期间已经花费的应当由被告承担的抚养费16255.81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袁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袁海萍支付已垫付的抚养费人民币16255.81元。
二、驳回原告吴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刘元美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璇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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