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艳诉被告李爱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1:05
原告李艳,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被告李爱华,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

地址:湖南省邵阳市宝庆东路319号。

法定代表人李拥军,系分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诉被告李爱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艳以被告已对原告进行了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李艳自愿承担。

审判员  陈水波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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