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代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武金,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田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以被告外出无法联系,待被告回来后再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代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穆 进
人民陪审员 杨甫刚
人民陪审员 唐 山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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