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冯某某。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以经亲友劝说,愿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
审判员 徐 明
二O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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