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邹书顺、彭祖维与邹朋乾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邹书顺。
申请人彭祖维。
委托代理人邹朋松,仡佬族系申请人之子。
被申请人邹朋乾。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邹书顺、彭祖维申请宣告邹朋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邹书顺、彭祖维以“被申请人邹朋乾正在进行相关鉴定过程中,还没有鉴定结果”为由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邹书顺、彭祖维撤回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邹书顺、彭祖维撤回对邹朋乾宣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
审判员 江 南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廖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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