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简方诉被告务川自治县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覃林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简方。
被告务川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支成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覃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简方诉被告务川自治县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覃林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简方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简方以务川自治县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支付修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简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简方承担。
审判员 卢 强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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