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简方诉被告务川自治县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覃林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1:06
原告简方。

被告务川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支成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覃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简方诉被告务川自治县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覃林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简方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简方以务川自治县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支付修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简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简方承担。

审判员  卢 强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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