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何某某,女,1987年9月26日出生,仡佬族。
委托代理人申海松,贵州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仡佬族。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以“被告付某身体健康较差,为避免对其不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
审判员 田桂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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