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洪诉被告陈伟、鲁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申洪。
被告陈伟。
被告鲁金星。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洪诉被告陈伟、鲁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洪以双方已协商达成和解,被告陈伟同意返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0元,由原告申洪承担。
审 判 长 杨 永
审 判 员 钱 励
人民陪审员 卢婵容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田桂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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