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某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覃某某。
被告谢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覃某某以无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并愿意给被告一个考虑的期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覃某某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覃某某承担。
审判员 江 南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廖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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