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务川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覃川、冯旭芹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务川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朱克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晖。
被申请人覃川。
被申请人冯旭芹。
本院在审查申请人务川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覃川、冯旭芹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务川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务川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申请人主动偿还借款相应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务川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申请。
审判员 冯 珍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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