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唐某某。
被告任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考虑到子女的健康成长,愿给被告一个机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瑶瑶
二0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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