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贞辉诉被告贵州佳宸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1:07
原告林贞辉,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贵州佳宸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绍义,该公司经理。

原告林贞辉诉被告贵州佳宸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贞辉于2015年8月24日以“贵州佳宸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已偿还欠款,现在没有必要继续进行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贞辉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贞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林贞辉承担。

审判员  田桂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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