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维舟诉被告卢小维、孙尤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1:07
原告田维舟。

被告卢小维。

被告孙尤雄。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维舟诉被告卢小维、孙尤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维舟无法提供被告卢小维、孙尤雄的具体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田维舟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卢小维、孙尤雄的送达地址,但根据原告田维舟提供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卢小维、孙尤雄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且经本院查证也不能确定被告卢小维、孙尤雄的具体地址,视为被告不明确。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田维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原告田维舟。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卢 强

代理审判员  王瑶瑶

人民陪审员  文小珊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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